慶陽網(wǎng)訊 (通訊員 黃建國)日前,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搭便車索賠百萬余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基于《民法典》關于“好意同乘”的規(guī)定,依法酌情減輕“順風車”司機賠償責任。
2023年5月某天,慕某在親戚家隨禮時偶遇張某,張某提出讓慕某順路捎帶自己回家,出于好意,慕某同意駕車帶其一程。
在一交叉路口處,慕某的車子不慎與段某車子發(fā)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張某被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多日,花去醫(yī)療費、護理費等20余萬元,經(jīng)司法鑒定為傷殘一級。交警部門認定,段某、慕某對該起事故承擔同等責任,張某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張某與段某、慕某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無果,遂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賠償105萬元。
法院查明,段某、慕某所駕駛的車輛除投保交強險外,還分別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或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不同商業(yè)險種。
法院認定張某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經(jīng)濟損失共計100萬余元,并根據(jù)過錯責任,確定張某相關損失賠償原則,即先由段某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剩余部分由段某、慕某在各自商業(yè)險限額內負同等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二人同等賠償。對不屬于保險賠償?shù)?,亦由該二人同等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慕某無償讓張某搭乘其非營運車輛,體現(xiàn)了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美德,符合《民法典》“好意同乘”的規(guī)定,基于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基本原則,以及司法對互幫互助人際關系的激勵作用,可適當減輕慕某的賠償責任,該減輕部分責任由張某自行承擔。
據(jù)此,對張某的損失,法院判決相關保險公司和段某賠償83萬元,慕某賠償95114元,剩余7萬余元由張某自負。
一審判決后,各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所謂“好意同乘”,是指非營運機動車駕駛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無償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車輛的行為,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搭便車”“搭順風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官提醒,在好意施惠善意助人的同時,車輛駕駛人應對搭乘者人身、財產安全負責,謹慎駕駛安全出行,否則可能會“好心辦了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