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刻吸取近年來火災事故教訓,認真落實國務院安委辦有關工作部署和全省安全生產(chǎn)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有關要求,堅決整治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以及人員密集場所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等突出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及消防技術標準,慶陽市安全生產(chǎn)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在全市范圍內(nèi)開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進工作,現(xiàn)就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整治時間
2024年4月10日至2025年12月底。
二、整治重點
(一)安全疏散條件不足。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設置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豎向管井、敞開式外連廊堆放可燃雜物。
(二)違規(guī)設置防盜網(wǎng)和廣告牌。人員密集場所違法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網(wǎng)、鐵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三)妨礙消防車通行。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面設置停車泊位、構筑物、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消防車通道與建筑之間設置妨礙消防車舉高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等障礙物。
(四)違規(guī)充電或停放電動自行車。在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違規(guī)行為。
三、整治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單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shù)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根據(jù)《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依法實施臨時查封。經(jīng)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jù)《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因違規(guī)停放、充電造成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jù)《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第四十七條,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jīng)營性單位和個人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jīng)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阻礙消防救援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整治要求
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緊急情況下群眾疏散逃生的“生命通道”,也是消防救援人員實施滅火救援的進攻通道,保持暢通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各單位場所、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和廣大群眾要立即組織開展自查自改,確保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消防救援機構將堅持發(fā)現(xiàn)一起,處罰一起;行動過程中,對拒不改正的,依法組織強制清除或拆除;對阻礙消防救援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同時,將充分發(fā)揮媒體宣傳和輿論引導作用,邀請本地主流媒體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及微博、微信等平臺,公開曝光典型違法行為。
單位場所及個人應對照本通告要求,立即開展自查自改。鼓勵社會公眾和單位員工通過政務服務熱線12345,或直接向當?shù)叵谰仍畽C構舉報違反本通告要求的消防違法行為。對檢查發(fā)現(xiàn)和舉報核查屬實的違反本通告要求的消防違法行為,消防救援機構將依法查處。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