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號
《甘肅省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已經2022年1月4日十三屆省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任振鶴
2022年1月18日
第一條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行政相對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政務服務機構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和內容、許可條件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政務服務機構不再索要有關材料并依據書面承諾予以辦理的工作機制。
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以及為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便利的行政權力事項和利用公共資源提供的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社會保障、勞動就業(yè)、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救助幫扶、法律服務、創(chuàng)業(yè)需求等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事項。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政務服務機構在告知承諾制工作中確定適用對象、規(guī)范工作流程、事中事后核查、信用懲戒監(jiān)管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機構是指負有政務服務職責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應當堅持問題導向、便民利企、協同推進、風險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審改、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fā)展改革、司法行政、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jiān)管等單位參加的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具體牽頭負責單位,加強對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六條政務服務機構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所涉事項風險可控、通過事中事后監(jiān)管能夠及時糾正不符合條件情形的,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
本省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由審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yè)審慎監(jiān)管、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的;
(二)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
(三)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
(四)行政相對人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曾作出虛假承諾,尚未完成信用修復的。
第八條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行政相對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
行政相對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第九條各級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編制本機構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工作規(guī)程、辦事指南和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并在服務場所、官方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進行公布。
第十條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向行政相對人書面告知承諾事項名稱、證明內容、辦理條件、行政機關核查的權力、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和后果等必要內容。
第十一條采取告知承諾制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行政相對人應當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和后果。
第十二條行政相對人自愿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其他材料后,政務服務機構應當依據書面承諾當場辦理相關政務服務事項;對不能當場辦結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告知行政相對人辦結期限。
第十三條在政務服務事項辦結前行政相對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諾書,撤回后該事項應當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確因客觀條件無法進行核查的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機構可以按照告知承諾制先予受理,同時要求行政相對人承諾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補充完善相關材料。
行政相對人在承諾期限內不能補充材料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終止辦理,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行政相對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政務服務機構應當針對政務服務事項特點,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制定對應監(jiān)管措施,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對免予核查的事項,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重點監(jiān)管、智慧監(jiān)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jiān)管。
第十六條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臺、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qū)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確因特殊情況無法開展線上和線下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政務服務機構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實無法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政務服務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jiān)管中發(fā)現承諾不實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行政相對人因虛假承諾而獲得的利益不受保護,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行政相對人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政務服務機構可以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tǒng),對行政相對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政務服務機構應當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yè)信用信息系統(tǒng),將不實承諾或者逾期不履行承諾的不誠信行為記入行政相對人信用信息檔案,并通過“信用中國(甘肅)網”予以公示。
政務服務機構將行政相對人的不誠信行為記入信用信息檔案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
第二十一條行政相對人對政務服務機構將其不誠信行為記入信用信息檔案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政務服務機構申請復核。
受理單位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并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作出不予更正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有不誠信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在符合相關條件后,可以申請信用修復,受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政務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告知承諾制工作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告知承諾制工作中出現錯誤、失誤但屬于合理容錯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第二十四條利用公共資源提供公共服務的企事業(yè)單位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家在告知承諾制方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