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個故事。發(fā)生地,國外;時間,前幾年。有家樂器行,在一架鋼琴上標價700元,被一顧客買去。后伙計發(fā)現(xiàn)標價牌少寫一“0”,大駭,應是7000元呀,就想叫顧客補上少交的錢。這是一個偶然事件。商店老板對鋼琴“賤賣”自然心疼,但長考之后決定,自己吃個啞巴虧,不讓顧客補交錢了。
他為什么這樣做呢?
老板認為,這個事件,首先錯在自己。如果商店的價標寫著7000元,顧客就不會交700元。商店不是慈善機構(gòu),老板不是慈善家,不會隨意賞賜顧客。顧客按明碼標價付錢,天經(jīng)地義,沒任何過錯。既然顧客沒有錯誤,為什么讓他為商店的錯誤負責呢?
常理,那顧客認為700元這個價格適合自己,才買下鋼琴,不算不當?shù)美?;如果商店標?000元,人家或許嫌貴不買了。賣后要人家加錢,難免發(fā)生糾紛。而顧客既然不買你7000元的商品,就不會產(chǎn)生后來的糾紛。顧客是買東西去的,根本沒想與任何人發(fā)生任何糾紛,你為什么把這個糾紛“強加”到他的身上?
顧客花700元錢買下鋼琴,本來覺得沒事了,你追著讓他再交6300元,給人的印象是,顧客當初就有“占便宜”心理。他不愿意給任何人留下這樣的不良印象,太沒面子了——而這個后果是商店造成的。對商品標價應該負責的,有商店老板、部門經(jīng)理、物價員、價標填寫者、售貨員、收款員等等,一層一層,非常嚴格。標價錯誤,貨款收訖,實屬從業(yè)者瀆職所致,損失只能自負。
明碼標價,即是推進交易行為的公開化,保障消費者知情權(quán)。根據(jù)公認的價格法則,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內(nèi)容具體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及時調(diào)整。更重要的是,對某種商品的明碼標價,是一種宣示、一種承諾、一種與顧客的“協(xié)議”;一諾千金,從法律上說,商店沒理由反悔,出爾反爾,即是撕毀協(xié)議。
如果顧客知悉真相后自愿補交鋼琴錢,表明他道德高尚;即使他道德成問題,知道商品的價標錯了而不愿補價,你也不能“強求”他補。相反,如果他是個好事之徒,他還可以根據(jù)價格法中關(guān)于“經(jīng)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nèi)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的規(guī)定,認定商店誘使顧客上鉤,因此去控告商主欺詐并陷顧客于“不義”呢——當然這屬于矯情,但他這樣做了,也不是完全胡攪蠻纏。
這回,這家商店老板雖然在此樁買賣上大賠,雖然一時心疼,但他在信譽和人氣上必然大賺。損失的是錢財,收獲的是教訓和顧客的信賴。有這個反省,有這個胸襟,以后必會更加經(jīng)心做生意,也會賺更多的錢。
對自己的錯誤負責并承擔由此釀成的苦果,是一個公理。所謂咎由自取,怨不得別人。文過飾非,尋找各種理由為錯誤辯解,不但于損失無補,于糾錯無益,還會丟了風度和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