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閱讀西方文學(xué)著作時,我們常常可以看到有關(guān)決斗場面的描寫。歐洲中世紀的人們,尤其是貴族和紳士,動輒因為感情糾葛或榮譽尊嚴之故向?qū)Ψ桨l(fā)出要求進行決斗的挑戰(zhàn)書。喜愛文學(xué)的人可能還知道俄國大名鼎鼎的詩人普希金就是和勾引其妻的情敵決斗而喪生的。不過,決斗之風(fēng)并非肇始于情場或名利場。最初的決斗是司法決斗,其動機不是個人恩怨而是法律訴訟,其目的不是捍衛(wèi)榮譽而是判斷是非、發(fā)現(xiàn)真相。
司法決斗的起源
司法決斗是日耳曼法中首先確立的。日耳曼人是古代歐洲的大部族,在羅馬時代,主要分布在羅馬的北面,被羅馬人稱為“蠻族”。羅馬帝國后期,日耳曼人與羅馬人的接觸日益增多。公元395年,羅馬帝國一分為二,東、西羅馬帝國分別成立。公元4世紀起,日耳曼人開始大量涌入西羅馬境內(nèi),最終滅亡了西羅馬帝國。在此過程中,日耳曼各部族紛紛建立自己的王國,主要有法蘭克王國、勃艮第王國、倫巴德王國、西哥特王國、東哥特王國等等,日耳曼法就是指歐洲早期封建制時期(公元5世紀至9世紀)在這些日耳曼國家中適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總稱。
日耳曼法的發(fā)展水平比較低,許多制度都比較簡單,但是在訴訟證據(jù)上卻頗有特色。日耳曼法最初沿襲的也是火灼、水浸等古老的神明裁判制度,通過讓當(dāng)事人接受某種肉體折磨或考驗來證明案件事實。公元501年,鑒于在訴訟中偽證泛濫,勃艮第國王耿多巴德明令在審判中可以通過決斗來取“證”,由此掀開了司法決斗的歷史,并被日耳曼諸國普遍仿效,在以后約600年的時期中成為統(tǒng)治者的一種重要的司法手段。
司法決斗是一種證明方法
司法決斗也是一種特殊的神判法,與其他神明裁判方法不同的是,它屬于一種雙方證明方法。當(dāng)時的法庭和司法程序還很粗陋,不僅沒有今天這樣先進的取證技術(shù),也沒有后來發(fā)展出來的細致嚴格的法庭詰辯程序,當(dāng)法庭上的控、辯雙方說辭相互矛盾,而又要辨明真?zhèn)?、兩者必取其一的時候,就通過決斗來解決。法庭在通知當(dāng)事人出庭的時候,會附帶告知:“帶著你的劍來。”有時候,當(dāng)事人甚至提出要和法官決斗,以證明自己的“清白無辜”。在決斗中獲勝的一方的陳述被認為是事實,不敢決斗或者在決斗中敗北的一方被認為是做了虛假的陳述,所以勝利者同時勝訴,而斗敗者則敗訴。因為那個時代的人們都崇拜和敬仰神靈,人們篤信,主宰一切的神在冥冥之中關(guān)注著人世,說真話的人能夠得到神的保佑而勝出,無論他是強是弱都如此。決斗就是讓神來做出判斷,決定訴訟雙方的命運,神是英明公正的,所以決斗的結(jié)果一定能揭示事情的本來面目。
司法決斗在勃艮第法中被確立以后,在日耳曼諸國中逐漸流行起來。一個著名的例子是,公元7世紀中葉,倫巴德貴族阿達魯夫引誘王后古德波佳但遭到拒絕,他惱羞成怒,誣告王后謀反,國王偏聽偏信,下令囚禁王后三年。古德波佳是法蘭克王國的公主,法蘭克國王多次派人到倫巴德交涉,要求釋放她,都沒有如愿。最后兩國商定以決斗來證明王后到底是清白還是有罪。阿達魯夫在決斗中被擊敗,古德波佳從而得以恢復(fù)名譽和地位。在諾曼征服以后,英國也從西歐引入了司法決斗制度。而且,隨著司法決斗的盛行,純粹因為個人恩怨而挑起的私人決斗也出現(xiàn)了。
以今天的眼光來看,用司法決斗來判斷是非、裁決案件簡直是太荒唐了。它名義上是由神來決定雙方的命運,實際上卻是以當(dāng)事人哪方更加勇武、強壯以及決斗技巧孰高孰低來決定證據(jù)的真?zhèn)?這無疑是不科學(xué)的,按這種非理性方式做出的裁判結(jié)果也肯定存在很多冤屈。當(dāng)然,司法決斗比起把當(dāng)事人投入水火之中等原始的神明裁判方式來還是稍稍進步一些,它更多地與當(dāng)事人的意志、狀態(tài)相聯(lián)系,給了當(dāng)事人更多自我控制命運的機會。在某些場合,負罪感會使人們在決斗時精神緊張或喪失斗志,所以決斗的結(jié)果有時也是符合事實真相的。
在10世紀以后,羅馬天主教的發(fā)展進入全盛期,幾乎取得了對世俗權(quán)力的領(lǐng)導(dǎo)地位。教皇多次提出要禁止司法決斗,指出其在本質(zhì)上是違反基督教非暴力與和平原則的,是對上帝的蔑視,從來沒有在神法中得到過確認。一些神學(xué)家也認為,司法決斗憑借武力決定勝負,對體力弱小者不可能是公平的司法程序,于是,教會規(guī)定在決斗中死亡的人不得在教會的墓地安葬,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司法決斗之風(fēng)。另一方面,隨著司法程序和取證手段的進步,世俗的君主們也開始著手改革野蠻原始的訴訟制度。英國國王亨利二世(1154年至1189年在位)統(tǒng)治期間進行了重大的司法改革,其主要內(nèi)容之一就是廢除神明裁判的方法,禁止司法決斗,而代之以誓證法(訴訟當(dāng)事人向神宣誓,以證明自己所言的真實性)。其他西歐國家也相繼進行了一些改革,于是神判法和司法決斗開始衰落下去。不過各國法律對司法決斗的廢止是一個極其漫長的過程,直到十六十七世紀,司法決斗這一在西歐法制史上一度盛行的制度才完全退出歷史舞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