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動機
近日,不滿14歲未成年人殺人、搶劫等惡性事件接連發(fā)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但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對其實施的所有嚴重危害社會行為都不承擔刑事責任。
那么,這個群體實施嚴重危害行為是否是一個普遍現(xiàn)象?是否有必要通過修訂刑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我們又該如何從制度上解決這個社會問題?圍繞著這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與相關刑法專家展開了對話。
對話人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陳偉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 黃曉亮
《法制日報》記者 陳磊
《法制日報》實習生 郭子菡
普遍犯罪現(xiàn)象中的個別現(xiàn)象
記者: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岑溪市一位少年沈某,因為逼同村三姐弟說出家中藏錢位置未果將三人殺害。無獨有偶,在此之前,為實施搶劫意圖,四川省阿壩藏族自治州一位少年方某將汽油潑向受害人致其重度燒傷。
在上述兩起案例中,沈某、方某均不滿14周歲,都不承擔刑事責任。我們梳理發(fā)現(xiàn),2015年以來,媒體已經曝光了多起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行為的事件,令人擔憂。
陳偉: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頻頻曝光,得益于社會公眾和媒體對未成年人成長的關愛。媒體的頻頻曝光雖然說明未成年人犯罪現(xiàn)象的客觀存在,但不能說明頻頻曝光與未成年人犯罪的狀況之間具有特殊關系。未成年人犯罪現(xiàn)象是客觀存在的,具有自身演進的邏輯規(guī)律,無論媒體是否關注,未成年人犯罪現(xiàn)象作為一種客觀事實不會因人們的關注而生或滅。
犯罪是社會中的普遍現(xiàn)象,未成年人犯罪只是犯罪現(xiàn)象中的一個領域。它是以年齡為標準作出的一種分類,只是普遍犯罪現(xiàn)象中的個別現(xiàn)象。我們應當將未成年人犯罪視為一種正?,F(xiàn)象,不應非理性的將其定義為普遍現(xiàn)象或者個體現(xiàn)象,避免對未成年人群體造成污名化影響,進而導致對未成年人的社會排斥。
黃曉亮:很難用個體事件或者普遍現(xiàn)象來界定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不管是什么時代和社會背景,未成年人犯罪都一直存在。而其發(fā)生,不僅與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點有關,而且與社會環(huán)境本身也有著緊密的聯(lián)系。因而對近期頻繁見諸媒體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我們應當給予應有的關心,但不宜上綱上線,過分驚訝。
現(xiàn)行法律對未成年人懲戒不足
記者:將視野擴大到近兩年間,我們仍然可以發(fā)現(xiàn),類似事件也多次被媒體曝光。例如,2015年10月,湖南邵東縣3名不滿14歲的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小賣部盜取食物被老師李某發(fā)現(xiàn)。因擔心李某報警,3人將李某毆打致死。2016年1月,來自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的韋某將一名11歲的女童殺害,而在韋某不滿14歲時,已經殺害一名同村4歲男童。
這是否意味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有其獨特的社會背景?
黃曉亮:就目前法律來看,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構成犯罪,因而不宜用“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犯罪”這樣的稱謂。但是,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也會實施具備極其嚴重危害性的行為,如殺人、放火、搶劫等。這是這部分未成年人對社會進行反應、實現(xiàn)個人欲求的表現(xiàn),從嚴格意義上講,同成年人實施危害行為、構成犯罪的情形,沒有太大的區(qū)別。
陳偉:對未成年人犯罪現(xiàn)象的曝光,正說明社會公眾對犯罪問題的關注度增加了,運用法律思考問題的能力提升了。此外,在價值多元化的現(xiàn)代社會中,各種價值觀念包括合法與違法的理念都充斥其中。未成年人由于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弱,在面對負價值的時候難免會失足,形成敵對法律的人格,從而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社會中犯罪亞文化的傳播與影響,更加劇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
更值得關注的是,家庭對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缺失。未成年人早期價值觀念的形成主要是由家庭教育而來,未成年人犯罪現(xiàn)象的頻頻曝光,也說明家庭法治教育的缺失。例如,城鄉(xiāng)二元結構背景下的進城務工人員,為了謀求生活需要而離家務工,導致對孩子精神教育的缺失;再如,人們越來越注重對物質生活的提升,導致對精神生活的忽略,從而出現(xiàn)各種道德滑坡事件,稍有不慎,容易滑向犯罪泥潭。
記者:有學者就提出,我國法律應該對未成年人收容教養(yǎng)制度進行完善,落實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刑事政策。
在前述方某的案例中,由于阿壩州沒有少管所這樣的機構,只能將孩子交由父親看管,他的父親怕他再闖禍,只好用一根鐵鏈將兒子鎖在家里。在沈某的案例中,3年之后從收容機構出來時,仍只有16歲。他的父親也沒有想過,兒子的將來怎么辦。
黃曉亮: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還是要加強教育,注重預防,施以必要的懲處。對此,刑法第十七條第4款就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陳偉:此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矯正措施缺乏懲罰性與有效性。該法僅在第四章規(guī)定了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其他幾章均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措施,總體上體現(xiàn)出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政策,而忽略了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懲罰。可以說,該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做法是保護有余,而對如何懲教結合則不足。
家庭和社會管教缺失是主因
記者:有學者提出,針對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予以應對。有媒體發(fā)起“律師建議降低刑事追責年齡至12歲,你怎么看?”的話題討論,參加投票的3萬余人中有93.3%的網友選擇同意,只有1.7%的網友不贊成。
還有聲音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并非解決問題的出路,更應該從家庭和社會管教的視角考慮制度設計。
陳偉:刑法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處理社會問題的最后手段,不能因為未成年人犯罪現(xiàn)象的頻頻曝光就訴求刑法來解決該問題。雖然隨著社會發(fā)展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智力已經比多年前的同年齡段有所提升,但這種提升并不能作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理由。如果按照此邏輯,等社會發(fā)展到足夠發(fā)達的地步時,刑事責任年齡甚至可能會降低到幾歲。
其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做法其實是舍本逐末,并不能有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現(xiàn)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意味著刑法處罰范圍的擴張,代表著刑法前置化的發(fā)展,而這種做法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帶來了犯罪圈擴大化的風險。此外,即使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不能實現(xiàn)有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社會因素的影響,刑事責任年齡的降低并不能改變社會環(huán)境對未成年人敵對人格形成的影響,更不能改變未成年人生活的社會環(huán)境。
注重從家庭和社會管教的視角考慮制度設計,是值得贊同的做法,但也是不完善的。從家庭和社會管教視角考慮制度設計的做法,看到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復雜性和成因的綜合,考慮問題不僅更綜合而且維護了刑法的謙抑性??梢哉f,家庭和社會管教的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見諸媒體頭條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中,大多是家庭和社會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消除未成年人的敵對人格,而最終釀成了悲劇。同時,未成年人犯罪的發(fā)生,更多的是社會和家庭管教能力的問題。
黃曉亮:因為時代不同,社會環(huán)境變化,未成年人能夠接觸和吸收比過去更為豐富的資訊信息,在心智上比過去時代的未成年人表現(xiàn)得更為成熟,但是,要注意,讓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是其刑事責任能力(其中包括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單論心智和辨認能力是不夠的。目前醫(yī)學和生理學很難證實當前時代下不滿14周歲之未成年人的控制能力比過去時代有明顯的提高,因而很難說,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就有顯著的提高。從這一點出發(fā),法律界目前不支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
有學者所主張的“更應該從家庭和社會管教的視角考慮制度設計”,這是中肯的。家庭和學校應該加強生命安全教育,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治意識,使他們能夠認識到在這個社會上每個人都要受到道德、法律規(guī)則的約束,不服從這種約束,必然要面臨不利的后果,這些后果或者是自然社會風險的實現(xiàn),或者是來自社會機構的依法懲處。
建立未成年人特別刑事法庭
記者:如何預防和懲罰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行為,相關制度建設不可或缺。
黃曉亮:針對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行為的情形,一方面還是要堅持寬容和教育的心態(tài),另一方面也要施以必要的、程度合適的懲罰措施,二者不可偏廢。我的建議是在教育、治安、司法等部門的合作下建立或者改進專門的不良少年(10歲到14歲、不服管教、有暴力或者侵財習性)管教機構,進行專業(yè)化的違法行為矯治活動。
陳偉:培養(yǎng)未成年人的羞恥意識。自我羞恥意識作為意識形態(tài),能夠反制外部行為,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和行為產生約束力。
突出家庭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的管教。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場所,也是最容易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越軌行為的場所。因此,當未成年人出現(xiàn)越軌行為時,家庭應當及時進行約束和教育,避免嚴重不良行為的形成。同時,當未成年人的越軌行為超出家庭范圍時,社會則應當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對越軌行為進行矯治。
增加未成年人犯罪懲罰措施的懲罰性。現(xiàn)有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懲罰措施明顯懲罰性不足,即使是略有約束性質,但也是以保護性制約,沒有體現(xiàn)出剝奪性痛苦。犯罪作為一種惡害,只有當犯罪后果的惡害更加嚴厲時,才能形成對犯罪沖動的抑制。
建立未成年人的特別刑事法庭。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相比具有本質的不同,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建立特別刑事法庭,能夠在審判中關注對未成年人行為的譴責,扭轉同質化處理的錯誤觀念,降低未成年人標簽化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