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齋志異·李伯言》這個故事,說的是沂水一個叫李伯言的人,性格真正剛強,有俠肝義膽。有一天,忽然得了暴病。家人進藥,他推辭說:“我的病非藥可治療的。陰司缺一閻羅,讓我代理一下。死后不要埋我,宜待之?!庇谑钱斎绽畈哉娴摹八懒恕?,有小鬼帶領(lǐng)他到了閻羅殿,開始代理“閻羅”。
在其代理閻羅期間,辦理的一個案件是:江南某生,奸淫了良家婦女82人;審訊之后,按陰司的法律,應當對其處以“炮烙”之刑。廳堂之下設(shè)一銅柱,中間是燒紅的炭,將銅柱燒得里外通紅。一群小鬼用鐵蒺藜驅(qū)趕某生爬銅柱,其兩手移動,雙腳盤柱而上。剛爬到柱頂,煙氣飛騰,隨著一聲如爆竹的響聲,人就墜到地上,蜷伏一會之后又蘇醒過來,小鬼佯裝再抽打他爬柱,爬到頂依然爆響一聲落到地上。反復3次之后,某生落地變作一股煙慢慢消散,再也不能成為人形了。
另一個案件是:同邑王某(和李伯言是兒女親家),被一婢女之父訟王某霸占了其生女。但實際情況是,有一家人賣婢女,王某知道其不是正道來的,貪圖其便宜,于是就購買了。李見到親家王某后,心中就產(chǎn)生了偏袒的意思。這種想法一產(chǎn)生,忽然見殿上起了大火,火焰燒到了梁棟。李伯言大驚。這時,鬼吏告訴李生:“陰司與人間不一樣,一念之私不能有;急消私念,則火自然就滅了?!崩钌谑菙可窦艖],火立即就熄滅了。之后,按照陰司的法律,將王某處以了笞刑,然后將王某送回了人間。王某“死后”三日之后復活。隨后,李伯言也被送還陽間而復活。
在上述兩個案件之中,一人被施以“炮烙”之酷刑,而另一則僅僅受到了“笞刑”之輕刑,其殘酷程度可謂有著天壤之別。但這篇文章最后,作者卻以“異史氏”的口氣評論到:“陰司之刑,慘于陽世;責亦苛于陽世;然關(guān)說不行,則受殘酷者不怨也。誰謂夜臺無天日哉?第恨無火燒臨民之堂耳!”
《聊齋志異》既然系假“鬼狐”之言而反映現(xiàn)實社會的一部奇書,其虛幻故事的背后必然有著真實社會的背景。比如,《李伯言》一文中的“炮烙”之刑,不僅見于類似于聊齋的傳說,作為信史的《史記》之中同樣有著記載。據(jù)《史記·殷本記》載,紂王“好酒淫樂,嬖于婦人”,從而引發(fā)了百姓怨望、諸侯反叛的局面;紂王于是實施酷刑,創(chuàng)造了“炮格(烙)之法”,以打擊人們對其淫樂的批評與納諫。雖然,歷史上的“炮烙”之刑實施在細節(jié)上與《聊齋志異》中存在著些許的差別,但其殘酷程度卻是非常的一致。
在主張以“仁恕”為治國理念的傳統(tǒng)儒家學說之中,將“炮烙”這種酷刑視為一種“暴政”,與紂王的荒淫生活一起作為殷商滅亡的主要原因。但是,在“異史氏”的眼中,相對于陽間的“關(guān)說”之風盛行,陰間的可貴之處在于:一是,由于陰間不存在著“關(guān)說”現(xiàn)象,在刑罰實施之中能夠做到公平、公正,即使其存在著“炮烙”這樣的殘酷刑罰,但受到酷刑的人并不因此怨恨。二是,作者對于這樣的酷刑也并沒有像正統(tǒng)的儒家學者那樣,將之視為“暴政”而予以批評、譴責,而是因第一個案件中某生奸淫婦女而罪大惡極,對其施以酷刑并無不妥;相反地,正是由于這種行為極端地卑劣,往往只有對其施以極端的酷刑,才能夠平復人們的極端憤恨之情,才能夠讓人們感悟到社會的公正性。很顯然,在“異史氏”的眼中,刑罰實施中的公平性、正當性遠遠比殘酷程度更為重要。